中華民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前署長顏旭明,因涉嫌在任內長期將公務電動車挪作私人交通工具,並濫用首長特別費支付私人家庭聚餐費用,於 2026 年 5 月 29 日遭台中地方檢察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提起公訴。檢方調查指出,顏旭明自 2024 年 7 月至 2026 年 5 月期間,至少 14 次駕駛公務電動車南下雲林縣虎尾鎮探視其父親,所產生的國道通行費(eTag)及電費共計 1,625 元皆由公款支付。此外,他在擔任署長期間,亦將應專供公務交往招待之首長特別費,用於核銷其在新北市及金門縣餐廳與親友之私人聚餐,共計 3 次,金額達 1 萬餘元,並以不實公務宴客名目進行核銷。檢方統計其涉嫌詐領之公款總計達 13,821 元。台中地檢署於 5 月 13 日對其發動搜索約談,訊後諭令 30 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鑒於顏旭明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全部不法所得,且其涉嫌詐得之財物皆在 5 萬元以下,檢察官於起訴書中向法院建請依法減輕其刑並宣告緩刑。事件曝光後,環境部已迅速將顏旭明調離主管職務,並強調將持續加強特別費與公務車之內控機制,防杜此類情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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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署長顏旭明涉濫用公務車與特別費宴親友 遭台中地檢署貪污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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