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內社論壇規範 (草案)
ㄧ,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二,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三,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四,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五,禁止說髒話,禁止問候別人老母。
六,待
七,待
八,待
九,待
十,管理員和版主不會管你要說什麼,也會保護所有人的個人隱私,但是發文討論請自重,不要搞到被人告去警察局,我方絕對依法配合檢警單位通過法院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另外本站也允許各版版主保留視情節重大影響風氣而不經通告直接關廁所,甚至刪文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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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主題由
臺灣人 於 2 月, 1 週 前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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