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看到一篇朋友的讨论,内容提到德国法院的一项判决,指出生殖细胞银行的受捐赠者所生的小孩,有权利知道捐赠者是谁。在另一案例中,一名女生擅自使用男朋友的冷冻精子,生出三位小朋友,法院同样裁定男生有抚养的义务。
生殖细胞银行,一般又称精子银行,最早可追溯至 200 年前的 1776 年,当时的义大利科学家 Lazzaro Spallanzani 发现解冻后的男性精子仍可恢复活性状态,并以此概念作为后来精子冷冻技术的前身。
实际上大规模从事商业活动,是由 1960 年代的美国首次开始。并在接下来的十年间,在全球共完成一千名的冷冻精子再受孕的成功实例。换言之,当时出生的孩童至今约在 40 至 50 岁之间,而捐赠者则介于 70 至 80 岁上下。再看目前最新的调查统计显示,合法经由冷冻精子再受孕的人数,全球各地已达每年约六万人次。
我会举出这些历史数据的原因,在于我们一般民众对这项新技术的认识,算来最长也就只有 50 年(如果是军队的秘密实验则听说有将近一百年),而且因为法令条件的限制,主要还是在近十年来才广为人知,例如中华民国人工生殖法直到 2007 年才正式颁布。
记得学生时代有一堂课是医学伦理,曾探讨过冷冻精子与试管婴儿的相关法律与道德,至于详细的内容嘛,我当然是绝对忘记(骄傲被殴飞)。就先别管脑袋一直缺少内存的我,其实每一项新技术的施行,本来就不容易一次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法律制度。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一般捐赠与被捐赠者的游戏规则中,双方的身分资料都受到严密保护。捐赠者无法得知自我生殖细胞的后续动向,也不被允许得知,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双方不要的困扰。而受捐赠者能够取得的资料也就只是一份资料文件,目的仅是为了方便后续追踪与管理。(如本国人工生殖法第 14 条第 2 项便有相关规定)
然而,这种透过契约加以限制的硬性模式,是否与未知的人性相抵触?这一向都是让我颇感兴趣的议题。
我国人工生殖法第 23 至 25 条中提到,受捐赠人所生子女视为其与配偶之婚生子女。意即该生殖细胞是由不具名的捐赠者提供,仍具有法律所赋予的义务与权利。这项规定据信是以维护社会与家庭完整性的角度进行制定。反过来说,受捐赠人及其所生孩子无法知晓捐赠人的身份,是否因为法律认为生殖细胞只有单纯的物权问题?人权与物权,在这个时候莫名其妙起了争执(笑)。
国外案例带来的冲击
让我们回到文章开头的那两则案例,虽然我无从得知判决内容的推理逻辑,但是从结果论看,已经打破我们过去的许多传统认知,并为我们带来未知的影响。例如捐赠者的意愿是否减少,或是让习惯性捐赠者是否需要开始认养各地孩童等等。
“未来可能须承担”的因素,这一点对大多数捐赠者而言,实在称不上是什么好预兆,甚至可能造成往后民众捐赠生殖细胞的意愿降低,这对许多有不孕症或其他需求的民众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的一件事。
建议与展望
但是反过来看,如果能透过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例如成立一个第三方公正机构,让捐赠者与受捐赠者在达到一定条件下,可透过该机构达到隐匿交谈的目的,并在双方合意下,经由适当的沟通与辅导,共同在受管理的情况下认识彼此,这有何尝不是一件美事呢?当然,这中间最重要的还是资料保护与人身安全的问题,前者可仿效捐血中心的管理方式,后者则是透过公正机构成立项目进行身家背景与性格的调查来达成。
最后还是多说一句,或许如何严密的管理都还是可能产生问题,但是在双方都有意愿,而且经过正式的辅导后,我个人认为风险终究低于人性之间的温暖。:)
- 中华民国人工生殖法。
- 人工生殖子女亲属关系查询办法-100.1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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