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罚 9 万』事件看网红违规经营:部落客的『热心揪团』与观光法规的界线

📣 从「被罚 9 万」事件看网红违规经营:部落客的「热心揪团」与观光法规的界线

今早在脸书上,一篇由部落客 Becky 定名为《个人分享旅游活动被开罚 9 万!有关单位没有劝导 罚单限十天内缴清》的文章被疯狂转发。

标题极度耸动,声称「只是单纯分享旅游活动竟然就被观光局开罚九万」。一时间,网络舆论沸腾,大量转发者多半被「个人分享旅游活动被开罚」这句话所激怒,将此事视为观光局的荒谬执法,甚至将其与黑心油、大企业犯罪事件相提并论,以表达小老百姓在政府面前的无力感。

但事实真的如同 Becky 所言,仅仅是与朋友分享旅游活动,就招致九万元的罚锾吗?这正是我们需要厘清的事实界线。


🔎 事实检视:分享心得与招揽业务的界线

根据 Becky 在文章中自述:她是因为「参加一些团体活动,有很多的摄影朋友询问要去哪报名之类的,也因为很多人问所以…把一些团报的行程分享出来给摄影同好和自己的同学,有需要可以约我一起去报名…

从这段描述中,我们发现 Becky 并非单纯分享自己参加行程后的体验心得,其行为已跨越至提供特定行程内容、参加费用以及汇款方式,以方便群众揪团参加特定行程。这与一般旅游部落客撰写体验文,让读者自行联系旅行社或商家的方式截然不同。

观光局发给 Becky 的公函明确指出了违法事实:

「台端未取得旅行业务执照,亦非旅行业从业人员,却自行规划国内旅游行程,架设公开报名网站,亦刊登于台端所经营之『马赛克马赛克马赛克游摄影』之脸书上,自 103 年 7 月迄 104 年 12 月每月刊登国内旅游广告,每则广告载有旅游行程、特色内容、收费标准(含每日游览车资、接驳小车、火车票、住宿费、每日 3 餐、门票、旅游保险)及汇款 ATM 转帐帐号,并提供旅客向主办人及承办人员报名订位的方式,公开招揽国内旅游。」

💡 法律分析:未经许可的「招揽行为」

根据《发展观光条例》及相关法规,经营旅游业务需要取得合法的旅行业执照,且需具备一定资本额(如乙种旅行社最低 300 万元)并缴纳保证金,以确保旅客安全与权益。

Becky 所做的事情,实质上是替特定对象(指提供行程的业者,不论是否有合作分红)招揽不特定对象的客户。在观光局的角度而言,这种架设公开报名网站、详细列出收费、行程和汇款帐号的行为,已经构成执行旅游业务的招揽行为,这就是违规广告与经营的事实。

因此,不收钱还帮特定业者广告宣传,只能说你是好人,但无涉你违规广告的事实。观光局的处罚标的,是这种具体招揽行为,而非单纯的旅游景点、美食餐厅或交通规划的分享与体验。

🎭 舆论误导与「无事推定原则」的风险

Becky 在文章中大量使用「不管是不是你的朋友信任你而请你安排,都有违法的可能」、「我在思考我干脆不要分享行程给大家不是就没事」等言论,试图将事件包装成连「朋友分享」都会被罚的冤案,以驱导民众舆论。但事实上,她所称的「朋友」,多为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读者,与私下找朋友参加活动的意义完全不同。

这让我们不禁警惕另一个潜在的危机:「无事推定原则」

  • 法律界:彰化法官或许是以「无罪推定原则」而轻放顶新魏应充。
  • 网络界/社会大众:我们又何尝不是经常用「无事推定原则」(认为只要没出事就没关系)在考虑事情?

前阵子登山界也发生 17 岁少年造假身份、违规带团被送办的事件,许多人称赞其天赋异禀,是政府在扼杀明日之星。然而,一旦发生山难,这位少年作为非专业且违规带团者,后果将不堪设想。

观光局这次处以九万元罚锾,已是法律规定下限(《发展观光条例》最高可罚 45 万元),显示在善尽职责、保障国人旅游安全的前提下,已是对该部落客相当宽容。

网络红人利用其影响力「揪团」时,必须谨记其行为已构成商业或准商业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否则,热心最终可能变成违法,并将风险转嫁给无辜的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