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多年来,中华民国专利法各修正案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一次。总共十三项修正要点,兹列举如下揭新闻稿所示。
在这次修正法案中,针对行政院提出全面开放动、植物专利的草案,在国内专业人士与农委会的坚持下,未被纳入修正范围中,或许是最令人值得高兴的事情 (但是政府可没打算放弃,附带条件为将来国内科技发展情形及产业实际需求获得共识的情况下,还是会再提出修正要求)。
同时,「新式样专利」的名称,为因应国际潮流,亦更名为「设计专利」;特许实施的名称,亦正名为强制授权;此二更名在本质上虽无改变,但多少符合了目前的习惯趋势,简单讲,就是白话文化。
新闻稿:
…本次专利法为全案修正,通过之条文共计159条(修正108条,增订36条,删除15条),其施行日期将由行政院另定之,新法预计在公布后1年施行。… 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 增订因申请人己意在刊物发表者亦可主张优惠期。
- 增订非因故意未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或未按时缴纳专利证书费或年费致失权者,准其申请回复权利之机制。
- 将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独立于说明书之外。
- 删除申请人主动申请修正之时间限制,及放宽发明专利申请案得于初审核准审定后30日内申请分割。
- 增修专利权效力不及之事项,如非出于商业目的之未公开行为、以取得国内外药物上市许可为目的之研究试验行为、明确采行国际耗尽原则等。
- 修正医药品或农药品之专利权期间延长规定。
- 修正强制授权事由、程序及同时核定补偿金之规定。
- 增订为协助解决开发中国家及低度开发国家之公共卫生问题,得申请强制授权制造药品并出口至需求国。
- 修正专利举发制度,如废除依职权审查、得就部分请求项提起举发、举发案及更正案之合并审查及合并审定等。
- 明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之主观要件、修正损害赔偿之计算方式及专利标示规定。
- 增订同人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之规定,当智慧局认为可准予发明专利时,将通知申请人择一,申请人选择发明专利时,新型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 开放部分设计、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设计、成组物品设计,并增订衍生设计制度。
在上揭条文中,第 1 至 4 条是用于保护发明人的权益修正;第 5 至 8 条是针对新兴生技产业而修正新设的法规(关于强制授权部份,我认为是从 SARS 时期就已经开始酝酿的修正)。
影响程序开发与影像设计人员最深的修正,在于第 12 条:「开放部分设计、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设计、成组物品设计,并增订衍生设计制度。」。本法条规定了申请人可针对「图示设计与使用者介面」提出设计专利的申请。
此法最早可追溯至 1996 年,当时的美国专利商标局(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公布「电脑生成图像(Computer-Generated Icons)」审查基准(一种供审查委员判断是否可准予专利的标准定义文件),明定专利申请人可依法提出图像、图形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及电脑字型(Type Fonts)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中华民国传统的新式样设计,开宗明义指出欲保护的标的为:「…用于保护物品外观的形状、花纹、色彩,或者是前述二者或三者之结合,以增进商品竞争力及视觉效果。」至于电脑图形则多仅以著作权进行保护。
此次修正则是将电脑生成的图像(静态或动态),在原本条文中,追加「 应用于物品之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请设计专利」的规定,让我们得以透过专利申请制度,更加保护我们的智慧与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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