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做个声明,下面这篇文章是一篇镜射文,请废死联盟支持者径自到废死联盟官网观看原作,并严禁向下卷动,但你仍有选择卷动的自由。
下面镜射文中用粗体标记的部分,是小编在废死联盟原文上替换掉的文字,用来讥讽废死联盟的原着只要修改几个字就能呈现完全的立场对调。
原作的部分文字采取直接删除,不另外加记。
废死联盟原着镜射文(注.3)
因为台南割喉案件,一些朋友们开始动摇,也问我,「看到这样的案件,两方都是社会上的弱势,你还支持死刑吗?」我真的很认真的思考了一天,我现在要回答这个提问,「是的,因为这样,我只能更认真支持死刑(注.2)。」
我可以理解所有人的愤怒,因为我自己也很愤怒,没有人可以看到这样的案件发生而无动于衷。我也可以理解,因为在意、因为生气,这个时候很容易脑中就会浮现「死刑」这两个字。我甚至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发生任何一件事情,让我愤怒到「死刑」这两个字出现在脑海中,让我想要大声的呼喊它为正义。就因为这样,我现在必须努力地支持死刑(注.2)。
如果当那样的情况发生的时候,死刑已经埋葬在历史中,我就只能够在脑海中呼喊它以发泄愤怒,但却无法在现实中实践它。
即便,我知道「废死」是 部分 正确的。死刑无法让已经发生的憾事逆转,死刑也有千万分之一的可能变成无辜受冤者的憾事。有人一定会在这个时候跟我讲冤案,但割喉案是真真实实的发生,不可能是错案。
若我们要在这个个案中仅靠着废除死刑达到正义,那我们就不能回避「请问,那曾女的正义是甚么?」
依照同样的逻辑,我们应该要杀掉致曾女于死的人,甚至我们应该要杀掉我们的政府,因为范男是以国家之名被释放的,但我们无法杀掉一个政府,难道我们要执行掉代表支持废除死刑的那个人吗?(注.1)
只要死刑存在,它实践了所谓的「正义」,虽然它也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憾事。因为,坐在审判位置上的,是人,不是机器人。
因此,我们在支持死刑的同时(注.2),更应该改善我们的司法系统。 我并没有说,犯错的人不需要受到惩罚,但是无期徒刑不够好。**经由假释与大赦,**它让犯错的人有机会再犯错,造成无法挽救的悔恨。
或许你会进一步的说,为什么我们要花钱养这些坏人?但是事实却是,在监狱中的受刑人,他们必须劳动以负担膳食费用,他们劳动所得的二分之一会进入犯罪被害者保护基金中,他们是可以有所贡献的,但前提是我们不计较监狱的人事与劳动等等支出,甚至是让全民承担假释与大赦后被放出来再犯案的可能性。
想想,我们国家的被害者保护制度做的有多烂;但若没有这些被害人过去所受的多少冤枉与折磨,这个制度还可以糟到怎样的地步?
我是个浪漫主义者,我太不务实了,所以我支持死刑(注.2)。
从这个具体的案件中,你可以看到加害者和被害者是对立的两方,而被害者及其遗孀是属于绝对弱势的那一方。
针对这个加害者执行死刑,针对下一个可恶的加害者也执行死刑,还有下一个人神共愤的更是不要放过…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社会中吗?
不会的。因为加害者蒙起了眼睛,等着政府打着人权大旗卸责,躲在废死联盟之后,让我们努力于社会的改善,犯罪成因的发现与预防皆在加害者一次次的再犯中瓦解。
我太浪漫了,所以我只能更认真地支持死刑…(注.2)
备注:
- 相关新闻请见「男子杀人假释再杀人 二度被判无期徒刑」。
- 重申一次,我没有支持或赞成死刑制度,我只是接受制度的存在,镜射文中的支持言论纯粹为了呼应原作之荒谬。
- 本镜射文或有逻辑稍为不通之处,请先看过原作再看本镜射文,你会比较容易了解我想传达的精神,我的目的不是要写一篇支持死刑制度的文章,而是要突显废死联盟在幻想与现实上的矛盾。其实光看这篇镜射文只需要少少的替换文字就能改变一篇文章的基调就该知道了。
内社小编的心里话
对于这篇转贴文章的镜射文,原本只是与朋友私底下讨论用,一开始并没有想公开出来。因为我觉得一旦正式发表,不仅容易被该协会冠上侵犯著作权的大帽,也容易让自己的立场被定型(先来个声明好了:上揭文章之修改,目的是为了进行公共议题的讨论,符合公共利益之合理使用)。
如果有人出面批评这篇镜射文,或许过几天也就删除了也不一定,当然,批评者必须言之有物才行。
我修改文章的最主要目的(注.3),其实是想告诉大家,如果废死联盟理事长亲自写的一篇关于废除死刑制度的文章,却在我仅增加与删除几个字的情况下,就能变成一篇支持死刑的文章,从这点就可以看出来,无论是支持或是反对死刑制度,都只是最强的茅与最强的盾之间的争论。只是我们恰巧不是处于一个只能是黑或白的世界。
对于那些极少数反社会的犯罪者的贡献,我不稀罕。
法律本来就是妥协下的产物,死刑这项规则当然也是。今天法律不是为了任何人量身订做死刑这项规则,而是订下规则告诉人们,如果你严重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么你就必须接受相对的惩罚,只是死刑刚好是这些惩罚中最严重的一种。
我也反对死刑制度,但是在我看来,这是加害人的自由选择。反过来说,任何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想做的事情,而废死这项诉求,在已有明文法规定,且大家都知晓这项规定的前提下,才是真正侵犯人权。
瞧,好听话谁都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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