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地院107年声羁124 普悠玛司机业务过失案件纪录

宜兰地方法院在台铁的普悠玛号翻车事件后,火速开庭审理并作出 107 年度声羁字第 124 号之业务过失致死案件。有关宜兰地院认定之事实及理由摘要记录于下。


🚨 一、 声请羁押意旨摘要

检察官声请羁押之意旨略为:

被告尤O O在驾驶普悠玛号时,关闭了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简称 ATP)。在列车无 ATP 监控车速的情况下,司机员更应注意车速并随时准备煞车。然而,被告在行经大溪站附近时,关闭 ATP 后,以手动、目测方式驾驶列车,未注意列车进站及过弯速限规定,竟将列车加速至约时速 $140$ 公里的高速,导致列车在新马站附近无法过弯而出轨翻覆,造成 $18$ 人死亡, $180$ 人以上轻重伤。

检察官认为被告涉犯刑法第 276 条第 2 项之业务过失致死罪嫌,且有避重就轻、勾串相关证人之虞,以及逃避刑事追诉和民事求偿而逃亡之虞,故声请羁押并禁止接见。


⚖️ 二、 法院认定事实及过失嫌疑

合议庭讯问被告后,认定:

  • 过失行为: 被告自承因列车动力问题,于行至大溪附近关闭 ATP,且明知规定须于下一停靠站再打开,却因一直与调度员通话而未再开启 ATP,确有业务过失。
  • 超速事实: 被告供称列车自瑞芳起动力异常,仪表与实际车速不符,故未再查看车速仪表,径拉刻度控制车速。然而,新马站月台为大弯道,速限为 $80$ 公里。卷附车速表显示,事故前列车车速直线爬升,于 16 时 47 分时达 $140$ 公里,至 48 分仍为 $140$ 公里后肇事。
  • 应注意能注意: 列车在罗东站离站后两分钟内时速不断提升应显而易见。被告既已关闭 ATP,失去自动侦测与煞车辅助,并知前方有月台大弯道,更应早为因应举措,却至近月台弯道方为急煞,致列车翻覆。

法院认被告有过失嫌疑重大应堪采认。


❌ 三、 法院驳回羁押理由

法院针对检察官声请羁押的理由,审核后认为:

1. 无串证之虞:

  • 检察官指控被告避重就轻,以被告辩称曾要求暂停头城站检查核与证人证述不符为由,认为有串证之虞。
  • 法院查证后,认为证人(列车长及站长)证词核与列车司机不会与乘客接触之理相符,检察官以此认定被告有勾串之虞,容有违误,无足采
  • 事实上, 本案相关之列车长、站长、服务员、巡视员、列检员、调度员等均已结证在卷;相关车速表、行控对话录音档亦均扣案;事故肇因可由专业鉴识人员鉴定解说。
  • 至于检察官指称尚待调查的两百余名乘客,既非被告友性证人,更无与被告串证之可能。

2. 无逃亡之虞:

  • 被告为铁路局运转副主任,有固定住居所
  • 本件重大死伤憾事,尚有铁路局及其他保险公司可担负赔偿。
  • 检察官仅以被告将来可能面临高额民事追偿,即认有逃亡之虞,容属臆测,亦无足采

✅ 四、 最终裁定

本案被告虽涉过失重嫌,惟尚无羁押必要,爰命:

  1. 新台币 $50$ 万元具保
  2. 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出海